
一、材料標記和質量證明文件的驗收
1、材料標記
1)材料標記應符合相應標準和合同的規定。
2)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制造廠標記以及材料(代號)名稱,下列管道組成件的標記還應包括材料爐批號或代號:
a)GC1級管道用管道組成件;
b)按本部分要求進行沖擊試驗的管道組成件;
c)鉻鉬合金鋼(螺栓材料除外)管道組成件;
d)用于高溫條件下的奧氏體不銹鋼(H型)管道組成件;
e)鎳及鎳合金、鈦及鈦合金管道組成件。
3)材料應逐件標記,標記應清晰、牢固,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DN40的材料可采用標簽或其他替代方法進行標記。
2、質量證明
材料的質量證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a)材料應具有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
b)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檢驗和試驗結果,且具有可追溯性;
c)未包括檢驗和試驗結果的質量證明文件僅限于GC3級管道組成件。
3、管道元件及材料的標記和質量證明文件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供貨方(制造商)應按設計文件和供貨合同的規定提供各項性能數據或檢驗結果,且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產品標準的規定;
b)質量證明文件提供的性能數據或檢驗結果如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規定,或者接受方對其性能數據或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進行必要的驗證性試驗或補充試驗;
c)管道元件及材料的標記應清晰完整,并能夠追溯到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二、外觀檢查
管道元件及材料應按設計文件和產品標準的規定核對其材質、規格、型號和數量,并逐個進行外觀質量和幾何尺寸的檢查驗收,其結果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三、材質檢查
對于鉻鉬合金鋼、含鎳低溫鋼、不銹鋼以及鎳及鎳合金、鈦及鈦合金材料的管道組成件,在使用前應采用光譜分析(PMI)或其他方法對主要合金元素含量進行檢查,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a)對于GC1級管道,檢查數量應按每個檢驗批的10%且不少于1個管道組成件進行抽查;
b)其他管道為每個檢驗批抽查5%,且不少于1個管道組成件。
注:每個檢驗批表示同爐批號、同型號規格、同時到貨的一批管道元件或材料。
四、閥門壓力試驗
1)閥門應進行壓力試驗,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a)用于GC1級管道的閥門,應逐個進行殼體壓力試驗和密封試驗;
b)用于GC2級管道的閥門,應按每個檢驗批抽查10%進行殼體壓力試驗和密封試驗,且不得少于1個;
c)用于GC3級管道的閥門,應按每個檢驗批抽查5%進行殼體壓力試驗和密封試驗,且不得少于1個;
d)經設計者或業主同意,到制造廠逐件見證壓力試驗并有見證試驗記錄的閥門,可免除壓力試驗。
2)閥門的壓力試驗方法、程序與試驗結果應符合設計文件和供貨合同的規定。當無規定時,應符合GB/T13927的規定。
3)經設計者或業主同意,對于公稱壓力小于或等于PN100且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DN600的閘閥,可隨管道系統進行壓力試驗,密封試驗可采用色印方法。
4)安全閥的校驗應按TSGZF001和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
5)帶夾套的閥門進行夾套壓力試驗時,其試驗壓力應為1.5倍的夾套設計壓力。
五、其他檢查
當設計文件對管道元件和材料提出其他檢查與驗收要求(如無損檢測、硬度檢查等)時,應予以滿足。檢查方法、數量及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六、不合格品的處置
1)管道元件及材料進行抽樣檢查、檢測或試驗時,若有1件不合格,則該抽樣檢查、檢測或試驗所代表的這一檢驗批應視為不合格,該批管道元件及材料不得使用,或對該批管道元件及材料逐個進行檢查、檢測或試驗,其中的合格者仍可使用。
2)管道元件及材料進行抽樣檢查、檢測或試驗時,應做好記錄和材料識別標記,并對不合格品進行隔離處理。
七、材料保管
管道元件及材料在制作、安裝過程中應妥善保管,不得混淆或損壞。不銹鋼和有色金屬的管道元件及材料在儲存期間不得與碳鋼、低合金鋼接觸。暫不安裝的管子、閥門和管件,應封閉管口。